关于开展开发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内民营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源,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9日颁布了第13号令《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继《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档案法规。规定中所指的非国家所有档案也涵盖了各民营企业所有的档案,因此该规定也适用于本市的民营企业。

规定中详尽地列举了民营企业应当保管的档案种类,这些档案包括:

(一)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资料;

(二)土地利用、基本建设及环境保护资料;

(三)资信评估及法律事务资料;

(四)员工聘用、保险及劳动保护资料;

(五)股权、债权、债务、合同资料;


 

(六)财会、物价、税务、审计、统计、技术及年检资料;

(七)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涉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资料。

这些档案对于企业具有重要的查考依据作用,是宝贵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源的流失对企业自身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当依法管理企业档案。规定中还列举了保护企业档案资源的措施。科学地管理与利用这些档案,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推动本市民营企业的成长与壮大,为这些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提供信息资源的保证。这些效益包括:

(一)为企业调整管理策略、降低运营成本提供参照;

(二)保留重要的司法与信用凭证,可以使得企业规避潜在的商业欺诈行为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为企业决策与投资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为推动该规定在我区的贯彻落实,区档案局计划于近期与区私营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一次与民营企业家的座谈活动,了解区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动向,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包括:举办针对民营企业档案人员的免费档案管理专题讲座,对前来档案局咨询的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已开通热线服务电话,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事务的咨询服务。(咨询电话:25203227  联系人:李宇)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

          2、《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4412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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