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各局、处、室及所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所属档案馆移交。开发区档案馆决定年内分批接收各单位保存的2010年(包括2010)以前形成的所有档案,请各单位依照以下要求,积极主动地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一、移交档案的要求
1.各单位须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文书档案、民生专业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和重大活动档案等各类档案。
2.各类档案必须完成数字化工作方可移交。
3.各单位须同时移交检索工具,即纸质档案目录和电子版目录各一套。
4.各单位将本单位的《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一并移交。
5.各单位形成的地方文献、资料等一并移交。
二、办理交接手续
各单位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档案交接文据、档案验收报告和电子文件移交登记表。文书档案、民生专业档案交接填写《档案交接文据1》,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交接填写《档案交接文据2》,同时填写电子文件移交接收登记表,一式各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两份留存档案馆,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
三、数字化扫描工作的要求
根据《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评估办法》的要求,各单位要完成2010年各类档案的数字化存储,形成的电子文件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馆。
四、档案预验收时间
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各全宗单位的档案预验收工作。
五、档案移交时间
2015年10月31日之前,各立档单位将所存档案移交至开发区档案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景俊 吴忠茹
联系电话:25203219 25203266
电子邮箱:janejing707@sina.com wuzr@teda.gov.cn daglb@sina.com
泰达图书馆档案馆
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