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各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所属档案馆移交。开发区档案馆决定年内分批接收各单位保存的2011年(包括2011)以前形成的所有档案,请各单位依照以下要求,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一、移交档案的要求
1.各单位须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档
案。
2.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3.各单位形成的地方文献,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文献缴送管理办法》随时向档案馆移交。
4.各单位须同时移交《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一套。
5.各单位须同时移交检索工具,即纸质档案目录和电子版目录各一套。
6.各单位应将形成的电子文件随同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馆。
二、办理交接手续
各单位经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档案交接文据、档案验收报告和电子文件移交登记表。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交接填写《档案交接文据1》,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交接填写《档案交接文据2》,同时填写《电子文件移交接收登记表》,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两份留存档案馆,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
三、档案预验收时间
201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各全宗单位的档案预验收工作。
四、档案移交时间
2016年10月31日之前,各立档单位务必将所存档案移交至开发区档案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景俊 吴忠茹
联系电话: 25203219 25203266
电子邮箱:janejing707@sina.com
wuzr@teda.gov.cn; daglb@sina.com
泰达图书馆档案馆
201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