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区机构改革中“撤、并、建、转”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单位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机构改革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将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科学制定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指定部门、明确专人管理,做到档案处置不到位,机构人员不撤散。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据为己有。
二、档案归属与流向
(一)撤销及转出单位形成,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长期),自成立之日起至机构撤销或转出之前,以及单位存续期间形成的档案,应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建为新的单位,合并前形成的档案按原全宗单位立卷归档,并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合并后形成的档案按照新全宗单位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一个单位拆分成若干个单位参照合并单位执行。
(三)名称变更但职能不变的单位,其档案全宗保持不变。更名前形成的档案由该单位继续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四)新建单位需向开发区档案馆提出立档单位全宗号申请,获取档案馆分配的专属全宗代号,做好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将永久和30年(长期)保管期限的档案,定期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
三、档案管理及移交要求
(一)各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含30年及以上)档案,要依法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
(二)各单位须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单位职责,及时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开发区档案馆审批、备案。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反映本单位各个历史时期真实面貌的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种类别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收集工作,保证档案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四)各单位档案须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专业档案和不同载体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整理,确保案卷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撤、并、转”单位形成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按照《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调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新建单位要依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开展档案工作,并于单位成立之日起,满5年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六)各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须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文件工作细则》的规定和技术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安全、准确,并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七)各单位应同时移交与进馆档案年度相对应的全宗卷,包括:检索工具,即纸质档案目录和电子档案目录,以及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编研材料。
(八)各单位编辑出版、内部印制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历史面貌的史志、期刊、文件汇编等资料,须同时向档案馆移交。
(九)机构改革涉及单位新印章启用后,老印章一律向档案馆移交。
(十)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双重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涉密文件的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
各有关单位档案处置工作在开发区档案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应依照天津市档案局及滨海新区档案局的意见妥善处理。
联系人:胡冬梅 路宽
联系电话:25203126 25203220 25203266(传真)
泰达图书馆档案馆
2018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