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所属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有关要求,请各单位于年内将本单位保存的2013(含2013)年以前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或长期)档案依照以下要求,按时移交开发区档案馆。
一、档案移交要求
(一)各单位须向开发区档案馆移交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合同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合同档案按照《天津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合同类文件归档管理办法》执行。
(三)重大活动及重大事件档案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形成的地方文献,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文献缴送管理办法》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五)各单位的《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要逐年续编,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六)各单位移交档案时须同时移交检索工具,即纸质档案目录和电子档案目录各一套。
(七)各单位应将形成的电子文件随同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馆。
二、档案移交手续
各单位需移交的档案应经开发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档案交接文据》、《档案验收报告》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见附件),各一式三份,且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其中两份由档案馆留存,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
三、档案预验收时间
2018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各单位的档案预验收工作。
四、档案移交时间
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各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五、档案馆咨询联系方式
档案管理部:胡冬梅 25203126
路宽 25203220 景俊 25203219
电子文件处理中心:陈江鸿 25203211 南海涛 25203212
档案信息系统技术支持:肖军 25203207
网络咨询服务平台:泰达兰台家园(QQ群:53040269)
泰达图书馆档案馆
2018年3月6日印发